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第二章 规 划
青海省对木里焦煤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有一套详细的规划规定。首先,开发利用工作需遵循国家和本省的煤炭产业政策,遵循严谨的规划编制流程。具体如下:
第五条中,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关键角色,负责组织编制《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》和《木里煤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》,以指导煤炭的总体开发和生产计划。另一方面,省经济管理部门则负责编制《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》,旨在优化资源利用并延长产业链。
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负责《木里煤炭资源勘查规划》和《木里煤田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》的编制,确保资源勘查和矿权管理的有序进行。
在规划制定过程中,第六条强调了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。所有的规划和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,并广泛征求包括相关行政管理部门、木里焦煤资源所在地州、县人民政府以及专家的意见,以确保规划的全面性和合理性。
各规划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统一,相互衔接,以确保整个资源开发过程的顺利进行。第七条进一步规定,所有这些关键规划和方案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。如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,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。一旦获得批准,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,任何改动都必须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。
扩展资料
为合理开发、循环利用木里焦煤资源,保护木里煤田矿区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实际,制定《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经2009年10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9年11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。《办法》分总则、规划、资源配置、开发利用、保护措施、法律责任、附则7章40条,自2009年12月27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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